華聲在線11月6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跑了30多萬公里的小車送修,車主再三叮囑要用原廠配件,當車輛修好后卻屢出故障,車主才發現更換的是其他品牌配件。車主認為維修公司存在欺詐,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維修費用并三倍賠償。
11月6日,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獲悉,長沙中院二審宣判,車主獲賠維修費用的三倍金額。
汽修公司未使用原廠配件被起訴
陳鵬(化名)有一臺小車開了數年,故障頻出,送到長沙雨花區某汽車維修公司修理,陳鵬再三叮囑要使用原廠配件,同時還給維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微信注明:全部都用原廠配件。對方回復:“好的”。
此后,維修公司出具了車輛維修結算單,單據顯示,公司對小車的節氣門、進氣門、缸蓋墊等21個配件進行了維修或更換,配件費用為5063元;還對車輛發動機等部位進行維修,工時費為1300元,維修費用總計為6363元。此后陳鵬來取車時,實際支付了維修費6200元。
陳鵬取回車后,車輛依舊故障不斷。陳鵬認為維修公司并沒有使用原廠配件,將其起訴到法院,向法院申請做司法鑒定,除了鑒定該車維修前后故障是否相同外,還要求鑒定此次是否存在過度維修,以及使用的全部配件是否為原廠配件。
陳鵬提出鑒定要求后,維修公司稱,是否原廠配件的鑒定無需進行,他們在維修前就已經與陳鵬溝通確認過,使用的是品牌配件,而不是原廠配件。該公司稱,陳鵬的小車是一臺行駛了30多萬公里的大眾邁騰小轎車,該車值一萬來塊錢,維修中使用價格更高的原廠配件不合常理。修車過程中雙方有多次溝通,陳鵬認可使用品牌配件才進行維修的。
車主獲維修費用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陳鵬在案涉車輛維修時明確提出使用原廠配件的要求,維修公司當時明確表示同意,但是實際使用的配件為品牌配件,并非原廠配件。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曾就改用品牌配件達成一致。
本案中,維修公司系經營車輛修理業務的經營者,案涉車輛為陳鵬的生活消費品。因此,陳鵬是接受該公司服務的消費者。他們之間的修理合同關系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在修理過程中,維修公司用品牌件代替了雙方約定的原廠配件,客觀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維修費用6200元,并向陳鵬支付三倍賠償18600元,駁回陳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維修公司不服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