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掛3年的廣告牌,超市半月就悄悄換了
違約加掛競品標識,超市被判賠9000多元

商店擅自更換廣告牌前后對比。
通訊員 供圖
華聲在線11月9日訊 花7000余元免費為超市定制發光字廣告牌,換來3年的廣告位“專屬使用權”,沒想到廣告牌剛掛半個月就被超市悄悄換了,還加上了競品品牌的標識。近日,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廣告合同糾紛案,認定超市單方違約。
超市私自換廣告牌被起訴
某廣告制作中心是某品牌檳榔的代理商,經業務員牽線與岳陽一家超市的經營者雷某達成合作,于今年4月25日簽訂《發光字廣告牌投放協議》。協議明確約定:廣告制作中心為超市免費制作發光字廣告牌,超市需保留該廣告牌及相關廣告設施3年以上,3年內店內外所有廣告位歸廣告制作中心所有;若超市毀約,需按實際成本的10倍承擔賠償責任。
協議簽訂后,廣告制作中心依約于5月25日完成廣告牌制作安裝,產生實際成本7116元。然而僅過半個月,廣告制作中心發現超市私自更換了門頭發光字廣告牌,新廣告牌上赫然是其他品牌檳榔標識,明顯違反協議約定。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廣告制作中心訴至臨湘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按照協議約定,按實際成本的10倍進行賠償。
法院:超市違約,但協議的違約金過高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廣告制作中心已按協議完成廣告牌制作安裝義務,超市在未與對方溝通的情況下擅自更換廣告牌,違反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10倍賠償”,法院結合法律規定進行了調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應圍繞實際損失合理確定,需綜合考量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違約情節及過錯程度。本案中,廣告制作中心實際損失為7116元,但對于其主張的10倍賠償,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應予調整。
法院結合超市違約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違約金按實際損失的30%上浮。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超市向原告某廣告制作中心支付9250.8元。
法官說法
更換自家廣告牌也要守約
法官介紹,此案給商家敲響了警鐘,商家不能認為更換自家門店廣告牌是小事,不算違約。門店廣告牌的設置若涉及合同約定,如本案中以免費制作店招換取廣告位使用權,其變更、拆除均需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擅自為之。
商事合作中,廣告位使用權、保留義務等約定,是合同核心權利義務內容,擅自更換廣告牌本質是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即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可能被法院調整,但違約方仍需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及合理范圍內的懲罰性違約金,同時還可能損害自身商業信譽。建議商家在變更門店廣告牌前,先核查是否存在相關合同約束,若有約定應提前與合作方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后再行操作;若無明確約定,也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糾紛。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柳逸東 魯潔
責編:劉茜
一審:劉茜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