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1月10日訊(全媒體記者 朱倩萱 通訊員 許申)今天上午,長沙公安交管支隊芙蓉大隊農科院中隊在紅旗路、人民路至濱河路路段開展違法查糾行動。期間,民警發現車牌為湘A5**2A的小型面包車存在未參加年檢違法行為,且對駕駛人劉某進行酒精測試,其血液酒精含量47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劉某稱,他前一晚10時左右飲用了少量白酒,至事發時已過去11個多小時。今早起床后未察覺有醉酒感,便心存僥幸駕駛車輛前往單位上班,沒想到仍構成酒駕。
針對劉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與“車輛逾期未檢驗”兩項違法行為,民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作出扣留違法車輛、罰款1500 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處罰。
交警部門提醒:隔夜酒絕非“安全酒”。交通法規明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即構成酒駕、≥80mg/100ml則構成醉駕,兩者均將面臨法律懲處。請務必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摒棄僥幸心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責編:朱倩萱
一審:朱倩萱
二審:李昆勵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