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全媒體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李雨晴
【故事】
“當初圖便宜,在汽車服務公司買了‘統籌保險’,去年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負全責,要賠付死者100多萬元。我找汽車服務公司索賠,被拒了。”7月25日,衡陽貨車司機彭某向記者反映他的不幸遭遇。
近年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在部分貨車司機中悄然出現。這種看似省錢的“保險”,為何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無法“賠錢”呢?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撕開“統籌保險”的“畫皮”,給廣大車主敲響警鐘。
前幾年,經熟人介紹,貨車司機周某購買了一家汽車服務公司銷售的“機動車交通安全保險”,年保費僅1500余元。
2年前,周某在一起追尾事故中負全責,事故發生后,對方保險公司墊付7.7萬元維修費。幾個月前,該保險公司將周某訴至法院索賠。
周某申請追加售賣“保險”的汽車服務公司為被告,“服務公司明明聲稱賠償快、有保障的。”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事汽車服務公司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其“機動車安全統籌”業務并非法定保險活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賠付規定。法院依法判決周某向原告保險公司支付7.5萬元。
也就是說,周某從汽車服務公司處購買的“低價保單”在關鍵時刻形同虛設。
【說“法”】
汨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鄭婭利
“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它其實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的一種互助機制,每位成員繳納一定費用,發生事故時司機可從這筆費用中獲取賠償。但是,這一互助機制如今卻成為一些車主維權無門的“天坑”。
首先,它不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保險業務必須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涉事汽車服務公司的“安全統籌”,性質上更接近運輸公司內部的互助協議或風險自留安排。
其次,公司賠付能力未知。正規保險公司有嚴格的資本金要求、準備金制度和再保險安排,確保賠付能力,并受到強監管。而“統籌”公司資金池小且脆弱,缺乏有效監管,賠付無保障。
再次,細看“合同”,其條款十分模糊。正規保險合同條款清晰,受到嚴格規范,理賠流程有法可依。“統籌協議”則往往由出售方單方擬定,條款可能模糊不清、暗藏免責“霸王條款”,理賠標準、流程隨意性大。真到理賠時,極易發生推諉扯皮,車主維權困難重重。
總而言之,“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經營機構無資質、無監管,高額賠償時可能注銷跑路;廣大車主切勿輕信含“統籌”“互助”字樣的機構,投保需選擇持牌保險公司。
責編:劉暢暢
一審:劉暢暢
二審:印奕帆
三審:譚登
來源:華聲在線